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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师范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时间:2012-06-14 来源: 作者: 阅读: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的规范。所称学生指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和统招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委员会,由一名学校主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各系(院)负责人以及学校党办、院办、学生处、保卫处、监审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六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学生处、保卫处是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我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学生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系(院)及有关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八条 学校有关单位要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专业教育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系(院)每学期都要集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要以适当方式、有规律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传销、防事故、防侵害等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有关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佩戴校徽或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对进入学生宿舍的校外人员,宿舍管理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宿舍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学校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以各种形式传播的淫秽、封建迷信等不健康的、非法的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严禁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河、湖等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浏览、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必须有相关负责教师或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要对活动场地安全措施进行认真检查,并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参加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信阳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九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内、校外都应注意交通安全,增加自我防护意识,以防人身、财物等遭受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维护秩序。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教学、学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系(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于半月未归且不说明原因者,按学籍管理规定由各系(院)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或系(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以退学,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应回其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由当地民政、劳动等部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安置。

    第三十一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因学校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负担全部的丧葬费,另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第三十三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照《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处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省教育厅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师范学院

    20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