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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1970-01-01 来源: 作者: 阅读:

    各学院: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在校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学校要求,现将我校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强调如下:

    一、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2016年12月24日至26日),各学院要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加强对学生(含研究生)的考勤管理,一般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核清真实原因,除常规审批程序外(研究生还需导师批准),要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坚持谁批准,谁负责。对无故未到校者,要逐人查清去向,对去向可疑者,要深入追查,直至查清。

    二、各学院要召开大三、大四,研究生主题班会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充分利于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有关作弊违法犯罪的法律条款以及教育部、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中有关考试舞弊的规定,提高广大学生对参与研究生考试作弊的严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险性的认识。

    对已违规报考者、试图参与作弊的,只要在考试前主动交出准考证,退出考试的,一律不予追究;如执迷不悟、铤而走险的,将受到严厉惩处。凡是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一经查出,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和《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三、各学院要协助做好校园环境检查,如发现组织替考、寻找“枪手”、售卖考试答案或作弊器材等可疑人员、小广告等线索,要及时报告、清理。

    请各学院立即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本院每位学生,切实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考试舞弊的相关法律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教务处 学生处 研究生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