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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
时间:2012-06-14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生成长的过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分院、系、班三个层次。院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以下简称院心理辅导中心)隶属于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部(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实施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系(院)建立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可与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重叠)负责本系(院)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班由班主任牵头,发动任课教师和学生干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条 院心理辅导中心系科级建制,设专职岗位1至2个。
第三章 辅导人员
第四条 心理健康辅导人员由专、兼职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
(一)院心理辅导中心工作人员;
(二)教育科学院有关教师;
(三)校医院有关医生;
(四)专职学生政工干部、班主任和其他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从事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的专职人员的任职条件是:具有心理辅导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心理辅导工作五年以上,热心心理辅导事业。
兼职人员的聘用资格是:具有中级职称的干部、教师,从事学生工作三年以上,热心心理辅导事业,具有心理辅导的基本知识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兼职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六条 要切实加强专、兼职辅导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和派出去参观、考察、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辅导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每周个别咨询、电话咨询、通信咨询时间不少于三个半天,每学期讲座不少于十场、小组辅导不少于四期,每学期承担心理辅导公选课不少于20学时。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的心理辅导或咨询活动,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或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四章 工作任务和内容
第九条 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传授心理健康知识, 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
(二)帮助学生消除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十条 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大学生认识自身,了解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二)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途径,使大学生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自觉地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使大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自觉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四)解析心理异常现象,使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主要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第十一条 院心理辅导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对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中、长期规划,制定每学期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各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三)负责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专、兼职辅导(咨询)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五)宣传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活动,组织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六)对学生常见的轻微心理疾病进行必要的心理治疗,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及时干预,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进一步的干预或治疗;
(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
(八)指导、帮助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协会开展学生心理健康自助活动。
第十二条 系级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系(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本系(院)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员开展工作;
(三)在院心理辅导中心指导下,对本系(院)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做好本系(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健康辅导活动,对于典型个案及时向院心理辅导中心上报;
(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
(六)完成院心理辅导中心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班级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院、系关于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的安排,做好本班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
(二)经常深入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发现本班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上报系、院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机构;
(三)组织学生积极参加院、系开展的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活动;
(四)完成院、系心理辅导机构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活动形式及要求
第十四条 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原则及要求:
科学准确地把握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任务和内容,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网络和体系。
第十五条 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一)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计划,在思想道德修养课中,科学地安排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报告等;
(二)强化全体教职员工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使命感。心理学、教育学教师要自觉履行教育法、教师法及我院教书育人条例规定的教书育人职责,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教学、科研中去,同时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或辅导。专职学生政工干部、班主任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校医院要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优势,结合医疗工作,面向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三)要采取个别咨询、团体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热线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院刊、院报、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并通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雅的氛围,陶冶学生的情操,促进其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 心理辅导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辅导人员工作要坚持保密性原则,个案记录及有关资料要妥善保存。求询者的资料不能当做社交谈话的话题;对求询者要热情、真诚、尊重、平等、耐心。
第十七条 心理辅导人员开展工作应遵循如下准则:
(一)如果求询者与一辅导员已经建立辅导关系,未经这一辅导员许可,其他辅导员不得与此求询者建立辅导关系;
(二)辅导人员必须在辅导关系建立之前或期间,告诉求询者对辅导关系产生影响的因素,及辅导关系建立应遵循的原则、程序等;
(三)辅导人员必须对团体辅导成员进行甑选;
(四)辅导人员如认为个人对求询者无能为力,应该立即终止咨询关系;
(五)辅导人员与求询者仅限于工作关系,对超出职责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第十八条 求询者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求询者应是出于自愿、主动接受咨询;
(二)求询者应积极配合辅导人员的工作,以取得良好的辅导效果;
(三)个别辅导每人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非辅导时间,一般不接受求询者来访;
(四)辅导过程中一般不更换辅导员,特殊情况下须经协商同意后方可转介。
第十九条 心理测验的要求:
(一)心理测验是心理辅导的辅助手段,要由受过专门训练的辅导员施测;
(二)测验后要给予科学、谨慎的解释;
(三)测验结果要妥善保管,不准向外泄露。
第二十条 对档案管理的要求:
院心理辅导中心每学年初,要对新生设立健全的心理档案。心理档案应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学习简历、兴趣爱好、心理健康测量结果、个人性格分析等。档案要实行专人、分档管理,并确保其保密性。日常的咨询情况,要及时补充到档案中。心理档案只能作为辅导人员开展辅导服务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开。特殊情况若确需对外提供时,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各系(院)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学工部(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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