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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纪律的公告
时间:2022-12-18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各学院: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临近,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创建优良考风,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我校2023年研考安全平稳顺利举行,现将国家和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和要求节录如下,请各学院组织考生加强学习,每位考生要熟知相关规定并自觉严格遵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节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节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节录: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有关规定节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信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信院字〔2017〕202号)有关规定节录: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学术不端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
六、《河南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健康考试须知》有关规定节录:
一、考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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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健康监测。考前每天进行自我健康监测,非必要不外出,在个人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参加考试。即日起,所有考生务必每日12时前通过“健康上报”APP连续进行个人健康信息上报,以免影响正常考试。
3.进行核酸检测。根据国家对研考考生核酸检测“应检尽检”的要求,12月19日、12月22日(具体时间节点以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通知为准)所有考生应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12月20日、12月23日将核酸检测结果通过“健康上报”APP如实上报(因填报系统原因,考生核酸检测结果如为阳性(异常),要填报在“确诊病例”选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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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考点考场:
1.首场考试考生应提前至少1小时到达考点,凭参加模拟演练时提供的证件核酸检测纸质报告(纸质版)进入考点。核酸检测报告经考点核验后,交考场监考员留存备查。
2.考生应配合考点进行体温测量和身份核验。考生进入考场前必须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考生个人口罩在入场身份验证前取下放入考场门口垃圾袋中,不得带入考场;身份验证后监考员随即向考生发放考场配备的口罩,考生正确佩戴后进入考场;上一名考生身份验证结束并佩戴考场配备的口罩后,下一名考生方可取下个人口罩进行验证;考生在考场外等候入场违规物品检查和身份验证时,须按要求戴好口罩、保持一米以上间距。考试期间考生全程佩戴口罩。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异常)的考生需全程佩戴N95口罩(考生自备)。
3.考试结束后,考生要严格按照监考员指令,佩戴好口罩有序错峰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出考场后不得在考点内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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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1.所有考生要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遵守防疫规定,承担防疫社会责任。考生隐瞒或谎报个人健康状况、核酸检测结果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或不配合考试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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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部(处)
202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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