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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时间:2012-06-14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条 总则

1、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利用课余和节假日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校规校纪以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第二条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

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资助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系(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组成

1、每年从学生所交学费中提取一定的资金;

2、社会捐助和其它。

第四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勤工助学基金设立专户,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管理使用。

2、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以及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别分固定和临时两种。由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

请,填报《信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见附件1),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予以设岗。

2、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工单位或个人向资助中心提出用工申请,双方就工作内容、时间、要求、报酬等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后,由资助中心统一向全校学生公布。

3、每学期末学校停课后,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均应停止工作,以便学生复习考试。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和录用

1、勤工助学人员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聘用时间为一年。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均可自愿参加。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刻苦、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的学生。

2、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各系(院)和用工单位共同负责,资助中心负责协调。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岗位每学年均需重新进行招聘,招聘时间为每年9月份。程序为:

①公布岗位。资助中心根据各系(院)学生人数将勤工助学岗位按比例分配到各系(院),由各系(院)面向本系(院)学生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等信息;

②学生报名。学生向所在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③人员确定。学生所在系(院)与用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聘用人选,并报学生处备案;

④公示。学生处将聘用人员名单及岗位面向全院进行公示(一般不少

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用工单位方可安排聘用人员上岗。

3、新聘用的学生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上岗。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4、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取消其资格:

①无故连续三次不到岗者;

②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③受到学校处分者;

④学习压力较大或学习成绩较大幅度下降者。

5、因特殊原因需重新进行招聘的,由相关系(院)和用工单位按前述要求进行。

第七条 劳酬审核与发放

1、岗位劳动报酬标准为每月50—100元,具体由资助中心和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等共同确定。

2、岗位劳动报酬按月发放,每月15日以后,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动报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制勤工助学岗位劳酬发放表(样表见附件2),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资助中心审批,由财务处发放。

第八条 附 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

20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