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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2-06-14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 2004 〕16 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 〕2 号)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能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
(二)思想品德优良。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奋敬业,乐于奉献,教书育人;
(三)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领导,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四)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六)身体健康。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坚持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大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四)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指导、鼓励和督促学生自觉搞好专业学习,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
(五)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七)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八)搞好学生党团组织建设,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选拔、培养和使用好学生干部,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九)组织、协调班主任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十)指导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十一)认真做好新生入学、军训、实习、社会实践等重要环节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六)专职辅导员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调查报告或论文,每学期为本系(院)学生做1—2场专题报告。
第八条 为确保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要求的落实,日常工作中辅导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定期召开班会。每两周召开一次全体同学参加的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
(二)建立学生档案。建立所带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习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心理健康状况、奖惩情况及住宿情况等;
(三)做好工作日志。积极开展班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班级、学生各个方面的问题,并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日志;
(四)坚持辅导员深入宿舍值班制度;
(五)实行工作责任制。辅导员应对其分管的年级、班级、学生负责。当遇到重大和紧急事件时,辅导员是报告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章 配备管理与培训
第九条 学校建立一支以专职辅导员为主、兼职辅导员为辅、专兼结合的学生工作队伍。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系(院)的每个年级均应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辅导员均兼任班主任工作。
第十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系(院)双重领导。各系(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学工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系(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职辅导员由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系(院)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和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选聘。兼职辅导员原则上从思想素质好、奉献精神强的中青年教师中选聘。兼职辅导员的选拔聘任由各系(院)党总支考察确定,报学工部备案。兼职辅导员每学年聘任一次。
第十二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1—2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兼任班主任所带学生人数总体上不超过240人,兼职辅导员兼任班主任所带学生人数总体上不超过120人。
第十四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骨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班,以提高辅导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学校制定辅导员培训规划,对专职辅导员的培训每四年进行一遍,费用由学校培训经费支出。积极支持辅导员在职或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提高学历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辅导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科学研究,积极申报学校、省、国家的研究课题,努力形成浓厚的科研氛围,以科学研究促进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就业指导等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周不低于2学时不超过4学时。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须工作满五年,任期内不得转岗。专职辅导员系(院)内调整须经学工部同意,校内调整经学工部、人事处研究后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岗。
第五章 待遇与发展
第十八条 辅导员按照教师编制或行政编制享受相应的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专职辅导员参加所在系(院)校内津贴的分配,其津贴应不低于所在系(院)教师的平均数。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辅导员(含班主任)补贴制度。补贴由财务处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并划拨学工部。学工部每学年坚持对辅导员(含班主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按每生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考核优秀者按每生每月1.5元的标准发放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发放标准最多不超过第十五条规定的辅导员所带人数。
第二十条 根据辅导员(含班主任)工作的特殊性,学校给予适当的通讯补贴,标准为:所带学生150人以上者,每人每月60元,以下者每人每月50元。补贴由学校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的职务晋升纳入学校干部管理程序。专职辅导员可兼任系(院)党总支干事、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辅导员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 对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应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制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专业教师担任辅导员、班主任期间所发表的学生工作方面的科研文章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按学术成果对待。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充分考虑其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和业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未担任过辅导员(含班主任)者不得参与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满五年后,根据工作需要、考核情况以及本人志向可连任或从事其他工作。
(一)适合并愿意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可继续留任专职辅导员,参加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管理、心理健康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专家学者,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可优先安排到校、系(院)管理工作岗位上,把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
(三)适合并愿意从事专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经所在单位同意,教务处、人事处考核后,可转为专业教师。
第六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对辅导员(含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晋级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工作考评以本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依据《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含班主任)考核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辅导员(含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含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纳入校级荣誉称号体系。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胜任工作、考核不合格或工作开展不力的辅导员,要及时调整或予以解聘。对于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因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辅导员要按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调整或解聘:
(一)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思想素质差、有不良行为者;
(三)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共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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