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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国高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我校2021年专升本考试和期末考试期间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1-06-02 来源: 作者: 阅读:

    各学院:

    2021年全国高考、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我校2021年专升本招生考试和2020——2021学年下学期期末考试临近,为确保考试安全、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严肃考风考纪,创建优良考风,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做到思想上零懈怠、工作上零差错、责任上零容忍。

    二、加强纪律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加大国家和学校有关考试纪律节录内容的宣传力度(见附件),要让每个学生知晓,组织作弊、帮助他人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提供或出售试题或答案、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明白参与考试作弊对社会、对自身的严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险性。

    三、加强考勤管理、严格请假手续。重大考试期间,一般不允许学生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核清原因,除常规审批程序外,要经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并逐一确认学生去向。有条件的学院统一安排学生线上集体活动,不具备条件的,要在每天上、下午考试期间视频点名核查,对无法取得联系、不参加集体活动者,要逐人查清去向,登记造册,以备核查。

    四、加强源头治理、做好舞弊防范。如发现班级内有兜售作弊器材、售卖考试答案、招募枪手、组织替考、非法助考等广告信息要及时清理,对发现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要及时报告。学校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保护和奖励。

     

     

    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工作部(处)

    202162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节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节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节录: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有关规定节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信阳师范学院学生考场规则》有关规定节录:

    (一)学生在考试前应做好应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凭学生证提前10分钟进入指定的考场。按照监考人员的安排,间隔就座,不得擅自挪动座位。凡不按规定就座者,不发给试卷,不准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二)学生进入考场后,应将本人学生证放在自己课桌的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备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当天9:00之后禁止考生入场,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当天15:00之后禁止考生入场;除特殊原因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六、《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信院字〔2017173号)有关规定节录:

    第二十条 考核(考试、考查)时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信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信院字〔2017202号)有关规定节录: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学术不端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