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督局关于转发<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资助〔2015〕845号)和《信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信院字〔2013〕1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基金经费来源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社会捐资救助资金和学生奖助基金,主要用于救助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按期归还国家开发银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 救助标准与对象
第三条 救助标准:还款救助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分全额经济救助和部分经济救助。
第四条 救助对象:毕业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1.借款学生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的,需提供公安、法院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失踪证明或居民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
2.借款学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医院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鉴定证明;被认定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按照《自然灾害救
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需提供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借款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家庭难以支付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病历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5.经学校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的借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还款救助受理时间:学校每年3-11月受理还款救助申请。
第六条 还款救助申请:
1.毕业借款学生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持居民身份证、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还款救助由借款学生(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还款救助审批:
1.学院初审。学院在受理学生申请时,应认真核实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将申请人身份证和主要证明材料
复印存档。如需现场调查核实的,学院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措施,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学院完成《信阳师范学院高校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材料明细单》(附件2),并将初审通过的还款救助学生材料汇总,加盖公章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2.学校审批。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审核学院提交的还款救助申请,并将拟还款救助名单报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办理还款。校资助中心将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学生信息报财务处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对于获批部分救助的借款人,借款人须在接到获批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应自付的款项转入学校银行账号,学校为其办理还款手续。
银行户名:信阳师范学院
银行账号:1718421409064000135
银行名称:工行信阳分行南湖路支行
第四章 还款救助资金发放、监督
第八条 学校每年12月20日前发放还款救助资金,直接用于归还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
第九条 还款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将学生的救助申请、
审批和资金代偿等材料完整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6年3月20日